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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区旅游文体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旅游文体发展实际,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逐步推动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区旅游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的旅游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实施建议》(闽政〔2016〕62号)及文化、体育产业、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突出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年度旅游、文化、体育工作重点。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会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做好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相关工作;配合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做好专项资金设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纠正,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旅游品牌形象宣传。用于打响旅游品牌,鼓励区各部门、企业组织旅游营销宣传,提升旅游品牌营销体系,深化对台旅游交流合作,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扩大平潭旅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旅游文化体育建设项目。用于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的涉旅重点项目,含文旅融合、音乐演艺项目、景区提升、全域旅游建设、公共服务、旅游富民建设、乡村旅游、体育设施等;
(三)旅游品质提升。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要素配套、全域旅游环境卫生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交通接驳体系、智慧文旅、评星评级等旅游品质提升;
(四)旅游景区提升。用于重点旅游景区提升改造,完善标识标牌、安全设施、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环境提升、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服务;
(六)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用于区内文化旅游资源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
(七)旅游文化体育规划编制。用于编制旅游文体总体规划及区内各项旅游文体专项规划、策划,开展旅游文化体育相关统计、课题研究、调查等;
(八)旅游文化体育培训。用于导游等旅游文体领域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旅游文体人才队伍培训、人才技能提升及开展各种技能竞赛比赛活动等;
(九)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公共文化场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举办公共文化活动等;
(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用于文物修缮保护、文物安防、考古发掘、遗址环境整改治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数字化保护应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及活化利用等;
(十一)文化艺术。用于组织策划举办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扶持重点文化艺术项目,推动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文化艺术演出和交流展演、人才培育等;
(十二)体育相关支出。用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重点体育项目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举办和参加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培育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的方法含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指切块分配至各片区,由片区统筹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法指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直接核定下拨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有项目总体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四)建设项目实施相关佐证材料:立项批复书或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第一次申请需提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情况等;
(五)举办旅游文化体育宣传、各类赛事、文体活动、论坛、规划、策划等项目实施相关佐证材料: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按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材料、合同等。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业务处室对项目申报材料来审核,形成资金预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议定,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平潭综合实验区预算调剂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调剂下达或拨付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
(一)区旅游文体局根据各片区承担的旅游文化体育相关工作、以前年度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切块下达到各片区的专项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
(二)各片区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备区旅游文体局。
第十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期间,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编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依规定的用途和分配范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申报单位的主要领导对专项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管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管理使用旅游文体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虚报项目、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导致专项资金不正确使用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督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滞留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旅游文体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有渠道归还或财政收回外,将按照《预算法》《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旅文体〔20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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